公权私有制社会探讨(之三)

横舟

公权私有制社会的司法机构,沦为权力和金钱交易的平台。

专制政权的司法机构,就是一个对外不得不设置的摆设,对内则是不可缺少的权、钱交易的场所。对于强权者来讲,法律是他们手里随时把玩的魔方,根据需要,他们随时变换着司法行政的方式和对于法律不同的解释内容。

而在公权沦为私有以后,司法制度基本上就当然无存了。因为,专权者连最起码的表面作秀都不愿意要了,索性就把国家的司法人员收为家奴。顺者则昌,逆者则亡。这时候的司法机构完全成为了对于当权者的一切胡为,进行“合法”解释和保护的机构。

这个时期的法律,对当权者基本不起作用,比如:可以冠冕堂皇的宣扬“刑不上大夫”。也可以根据个人和集团的意志,对法律随意的进行修改,即使是加进一些非常荒诞的内容,也在所不惜。懒惰者索性连修改都不去进行了,法律是法律,行为是行为。不管当权者干了什么,司法机构是他们各种不轨行为的保护伞。

秦二世时期,赵高指鹿为马的典故,就是讲的这个道理。他明确的告诉你,当今之时,我就是法。不以我的意志为原则,就要你的命。什么国法,什么皇权,都可以搁置一边,因为国家的重权在我赵高手里。这时候的国家法律,就是赵高一个人的意志。

官员们无道乱法,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。当政府官员带头无法无天的时候,社会上的百姓当中肯定就没有法的概念了。当上面法无定法的时候,下面肯定就是不法法也了。这上下一齐乱法的时代,就这样开始了。

上无道,下无法。官员们带头破坏了天道,百姓们就不在尊法了。百姓们不尊纪守法,个案还可强行专权治理。大型群体事件的发生,就没有法可治了。因为,自然界遵从众人无法的法则,众志成城。民众的意志是天道,是自然大法。

在中国历史上,历朝历代的末世时期,都是因为官员们行奸佞、贪赃、乱政、胡为、公权私授、枉法误国,才导致了政权的衰败和灭亡。所以,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社会,都必须严刑重典的打击官吏乱法之事。

在私权所有制的任何朝代,国家的府衙制置,都被皇权的统治者视为神器。所谓的君权神授,就是这个道理。那是任何人都不能碰的,碰者死。他们不惜把君权无限的放大,放大到对于颜色的使用,车马住行的安置,言谈话语,以及行文的运行,生活习俗等等……

而公权私有制社会,对于这种官员们乱政、乱法的制约与私权公有制社会相比,就弱得多了。因为,那些伤害政权的官员们所伤害的不是皇帝个人的私家利益,而且,有时候“大家”都在共同做着各种各样不同的“伤害”之事,因为他们手里掌握的是“公权”。面对这时候的官吏败行,没有纠正他们违规的负责任者,因为大家都是不负责任者。

因此,公权私有制的社会,是无法无天的社会。公权私有制的司法机构,是一少部分人的私营保镖公司,司法人员充当的是打手、黑帮的角色。公权私有制的司法内容,是直接残民的主要动力。因为是权钱交易的主要场所,也是社会上各种案件的起始之源。

人类之所以延绵这么长时间,没有断流,就是因为在人类生活中,遵循着各种严格的社会生活之法。没有这些法则,规范着人类生活,人类社会不可能生存在今天。所以,也可以说法律,是人类生活的准则,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天道。破坏了这一准则,超出了这一天道规律,将会是什么结果呢?历史上的罔替兴衰,不是很好的证明吗?任何一个王朝在他衰亡的时候,法律必然是先被人为祸乱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