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旅游产品的公司,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已经有好几年。2006年T公司与非洲一家公司达成了一笔出口合同,T公司销售一批旅游用品到尼日利亚,价格条款为FOB SHANGHAI。由于尼日利亚的公司普遍信誉不够好,因此T公司要求该笔贸易的结算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。该客户同意了T公司的要求。在该合同达成大约一个月以后,T公司收到了一份从英国寄来挂号函件。该函件的内容为一份以伦敦的标准渣打银行(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.)开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,金额为USD33,200.00,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(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,LONDON)。该信用证可以自由议付,在英国到期。该信用证将运输方式由合同中规定的海运改成了空运。